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公司即使不再在小区内服务了,在临走前也得完成资料的交接工作,否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作为消费者,业主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这种服务。这种选择权体现在选择物业公司,是否与物业公司签约以及如何与物业公司签约等方面,当然也体现在以法定或者约定条件解除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上。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跑了的处理:1、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来决定是选取新物业还是和原物业重新协商;2、若物业卷款跑了借可以选择报警或者向提起诉讼。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所在的小区物业不管事,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去投诉。第一,可以找业委会,业委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业委会成员以选举的方式产生,它根本的目的就是以业主的利益为出发点,反映业主的意愿和要求,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可受理业主投诉问题。第二,也可以去找,,也是有权利去管理物业的。第三,可以去找房屋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及房屋管理方面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3种观点: 一、没有物业的小区邻里纠纷怎么解决?1、尽量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如果邻居之间出现了纠纷,解决的途径很多,可以通过和解,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但是,如果邻里纠纷不是很严重的话,大家也没有很大意见,可以采用协商处理的方式。2、可以请求当地居委会帮助。如果纠纷的双方或多方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能够解决,找业主委员会同样不能解决的话,我们可以去找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来帮助调节,一般经过村委会或居委会调解,大家应该可以各退一步。3、可以找到司法机构调解。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通过上述的手段和方法,都不能让我们很好的解决纠纷问题,我们可以去乡镇或者区县的司法机构来帮助调节,这样的机构更具有法律权威,更令大家信服一些。4、调解不成可以到起诉。最后一种方式,也是建议最应该慎重的方式,就是到起诉,因为,如果因为一点小事而闹到,这样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都是耗不起的,只要能通过上述的方法解决的,就不要起诉,但是,如果就是解决不了,履行司法程序可以找回公道。二、常见的邻里纠纷原因?1、邻里双方缺乏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一方我行我素,另一方以牙还牙,怨怨相报,致使矛盾激化。2、不文明行为引起邻里纠纷。有些人在倒垃圾、泼水等时,只图自己方便,不考虑邻里的利益,邻里方提出异议时还强词夺理;有些人为了一些小事不是心平气和地讲理,而是出口伤人激怒对方,致使事态扩大。3、亲戚朋友帮倒忙。邻里之间发生矛盾,有些亲戚朋友不是抱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双方生产、生活的目的出发,而是帮着出点气,打压对方的气势的动机而介入纠纷,使本来较小的纠纷变成了相互斗殴。4、邻里纠纷的成因往往有相邻关系外的原因,例如当事人双方因其他矛盾得不到解决,而产生积怨,在邻里纠纷中借题发挥,难对方。综上所述邻里纠纷的原因包括双方的邻里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或者是不文明的行为引起了邻里的纠纷,或者是相邻关系之外的原因造成了纠纷,纠纷发生之后需要进行协商或者进行相应的调解。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公司即使不再在小区内服务了,在临走前也得完成资料的交接工作,否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公司如退出管理需要如下管理: 涉及小区退出等问题的物业企业应当做到以下三方面要求。第一,应当及时给予退出预警,即提前三个月开始交接;第二,应当严格遵守退出程序,平稳交接、移交相关所有资金、物品和资料;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物业企业退出小区前必须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削减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物业公司即使不再在小区内服务了,在临走前也得完成资料的交接工作,否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公司即使不再在小区内服务了,在临走前也得完成资料的交接工作,否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2种观点: 物业公司即使不再在小区内服务了,在临走前也得完成资料的交接工作,否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公司即使不再在小区内服务了,在临走前也得完成资料的交接工作,否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公司即使不再在小区内服务了,在临走前也得完成资料的交接工作,否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2种观点: 物业公司即使不再在小区内服务了,在临走前也得完成资料的交接工作,否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作为消费者,业主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这种服务。这种选择权体现在选择物业公司,是否与物业公司签约以及如何与物业公司签约等方面,当然也体现在以法定或者约定条件解除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关系上。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1种观点: 你好,你虽然交了物业费,但是物业费的组成并不涵盖财产的保管。除非你和物业合同中有明确表示财产损失的赔偿。现在你可以翻看一下合同,如果没有此条款,物业是不负责赔偿你的损失的。即便你诉讼也无法得到的支持。当然,你可以调取物业在平时管理上的不当,如作为物业保安,在出入进出时是否有出入登记等,管理上的失误。通过取证,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在管理日常小区时有明显失误。那么物业服务不当,可以支持你的诉讼,但是一般物业只是负部分责任。
第2种观点: 一、物业不负责任怎么办1、物业不负责任,可以通个以下方式投诉处理:(1)找物业经理。如果是物业管理上的小问题,或者是物业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找物业经理就可以;(2)找。事处受辖区管辖,负责辖区方针贯彻、文化建设等综合管理工作,对物业投诉事件有受理和协助协商的权利。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二、物业费包括什么物业费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等;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3种观点: 收到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之后应该按照时间和地址去开庭应诉,否则视为您放弃了您的权利,还是会缺席判决的。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和不足,你可以利用举证时间积极的收集证据进行抗辩。除此之外,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应该属于债权,可以查询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拖欠物业费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到起诉要求支付。被起诉后,业主要及时到物业结清物业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否则,物业胜诉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物业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有3项:1、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物业费2、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3、要求被告支付诉讼费。以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判决的情况下会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欠缴物业费的官司毕竟是民事纠纷,是可以法庭调解的,被告只要当庭同意立即支付所欠的物业费,法官会做原告的工作让原告撤诉,如果被告生活困难,法官会制作调解书分期付所欠的物业费,如果被告不服从调解,那么法官只能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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