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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收行政诉讼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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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流程

人民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程序。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提起诉讼后,首先由一审进行审理,其正式的法定程序包括:

(1)宣布开庭。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加人名单,告之当事利;

(2)法庭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并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当事人各方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

(3)法庭辩论。由当事人各方陈述自己的理由和根据,批驳对方观点和论据。首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及其代理人发言,最后由双方展开辩论。

(4)合议庭评议。由三名以上的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作为审判机构,通过民主讨论来认定事卖,确定适用法律,决定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5)宣告判决。对一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以及时解决行政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监督。二审的具体程序与一审程序基本相同。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其赔偿请求基本和民事案件相同,即税务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所处的位置是对等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利对赔偿请求放弃、变更等处分权,因此对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采用优势证明标准。

2、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类案件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生存权等其他权益,故应该适用证明标准较高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采用该证明标准有助于加强行治建设,以更高要求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该类案件,一般包括人身自由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及适用听证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除了1、2以外的其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行律关系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这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较大举证责任,行政相对人负较轻的举证责任,其大多数证明标准应采用比民事诉讼重、刑事诉讼轻的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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