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涉及到我县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乡居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文明交通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文明交通参与者,积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居民群众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开始,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人人争当文明交通参与者。在此,绥棱县交警大队向全县沿街单位和居民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一、争当文明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交通陋习,自觉养成按灯行走、按道行驶、按线通行、按位停放的文明习惯。服从交警指挥,不争道、不抢道、不占道、不乱停乱放、不乱掉头、不闯红灯、不开霸王车,杜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保持安全行车距、系安全带、文明礼让斑马线。在行驶中不向车外抛撒物品,驾驶摩托车戴好安全头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二、养成文明规范停车好习惯。请将机动车停放到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车库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在路内停车泊位临时停车一定要靠右侧顺向停车。请不要私自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长期占用临时停车泊位停车。
三、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做文明交通的宣传者和践行者。驾驶二、三轮电动车等非机动车时不要走机动车道、闯红灯、越线停车、逆向行驶。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到指定区域。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劝告自己的家人、亲戚和朋友,要时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对自己、家人和社会负责。
四、不驾驶非法生产、销售的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市场销售的“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等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但是未申报国家汽车产品公告,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不能办理牌证,不准上路行驶。驾驶此类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将按法律规定应进行查扣和处罚。请您并告知您的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
五、自觉维护沿街单位、店铺门前交通秩序。城区沿街各单位、商铺门前,不得违法占道停放车辆、摆摊设点、超门头经营或有其他妨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行为,保持单位门前停车秩序良好。
六、交通中有你、有我、有他,有我们共同参与。交通文明需要你、需要我、需要他,需要文明共同营造。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携手共济,文明出行、平安出行,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